史上最強的央企融資擔保管理規定來了!

                                  創建時間:2022-01-01

                                   

                                   
                                   

                                  因部分央企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形擔保風險擴大等問題,國資委于2021年11月19日最新發布的《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在融資擔保管理制度、融資擔保預算管理、融資擔保對象、融資擔保規模、超股比融資擔保、防范代償風險、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追究違規融資擔保責任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堪稱史上最強的央企融資擔保管理規定。

                                   

                                  本次發布的《通知》,相較于2021年8月13日國資委發布的《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第三條“……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報國資委批準”的規定,就“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的”內容采取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明令禁止中央企業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無任何例外。除此之外,本文擬歸納總結出《通知》對央企融資擔保管理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

                                   
                                   
                                   
                                   

                                  01

                                  央企應當依法依規制定融資擔保管理制度

                                   

                                  1、央企提供融資擔保的相關制度

                                  (1)適用主體:

                                  納入央企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

                                  (2)提供融資擔保的范圍:

                                  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

                                  (3)擔保的形式:

                                  除了常規的擔保方式外,也包括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

                                  (4)本通知所規范的融資擔保不包括:

                                  ①金融子企業(主業含擔保業務)提供擔保;

                                  ②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

                                  2、如何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

                                  (1)明確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

                                  (2)層層審批,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3)要加強合規管理。

                                  02

                                  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

                                   

                                  1、指出了審查違規擔保的重要關鍵要素,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劃等。

                                  2、在程序上要提交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

                                  3、如果前述的擔保關鍵要素發生變化,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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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

                                   

                                  1、不得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2、子企業、參股企業具有以下情形時,不得為其提供融資擔保

                                  (1)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2)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

                                  (3)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

                                  3、原則上可以提供融資擔保的對象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4、若具有本條第2項情形的子企業、參股企業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可以提供融資擔保。

                                  04

                                  關于融資擔保規模有了更明確的約定

                                   

                                  1、集團本部及全部子企業融資擔保總額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

                                  2、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3、被國資委風險管控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05

                                  嚴格控制超股比融資擔保

                                   

                                  1、原則上不允許超股比擔保

                                  2、確需要超股比擔保的,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2)要求小股東或第三方提供反擔保;

                                  (3)收取合理的擔保費用來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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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照金融機構對貸款的貸后管理來進行融資擔保管理

                                   

                                  央企相較于金融機構應當更注重代償風險的防范,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臺賬、定期盤點、注重被擔保人資信變化、對款項的使用進展及還款計劃等都采取監控。

                                  07

                                  及時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

                                   

                                  1、央企應當按季度向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

                                  2、不得瞞報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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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擔保事項的整改、清理期

                                   

                                  1、央企應當在三年內將違反本《通知》的違規擔保事項整改完畢。

                                  2、央企應當在兩年內將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清理完畢。

                                   

                                  以下為新規原文: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國資委關于擔保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擔保制度、規范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中央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融資擔保主要包括中央企業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不包括中央企業主業含擔保的金融子企業開展的擔保以及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加強融資擔保領域的合規管理,確保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

                                   

                                  二、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中央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劃等關鍵要素,提交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三、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等相關規定。

                                   

                                  四、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中央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嚴格控制超股比融資擔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六、嚴格防范代償風險。中央企業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實行定期盤點并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七、及時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中央企業應當隨年度預算、決算報送融資擔保預算及執行情況,應當按季度向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融資擔保余額按照實際提供擔保的融資余額填報,應當如實填報對參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金額和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的擔保金額,不得瞞報漏報。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融資擔保信息化建設應用,并做好與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的融合。

                                   

                                  八、嚴格追究違規融資擔保責任。中央企業應當對集團內違規融資擔保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和對參股企業超股比的違規擔保事項,以及融資擔保規模占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當在兩年內清理完畢。融資擔保應當作為企業內部審計、巡視巡查的重點,因違規融資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業應當立即組織貫徹落實,切實扛起主體責任,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行為設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進度,并于2021年底前報送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等文件有關擔保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資委

                                  2021年10月9日

                                   

                                   

                                  來源|惠誠PPP法律中心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

                                  投稿|放款中心 龍婕

                                  編輯綜合管理部 肖昱

                                  審核綜合管理部 徐文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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