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疑: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究竟有何不同?應如何適用?

                                  創建時間:2021-12-24

                                   

                                   
                                   
                                   
                                   
                                   
                                   
                                  人民法院實行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以來,有力地打擊了“老賴”的失信行為,積極地推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群眾不太了解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究竟有什么不同?為什么一些被執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也被納入了失信名單?
                                  來源丨最高法
                                   
                                  答:為有效解決當事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轉移隱匿財產等問題,促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這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的綱領性文件,也為實行聯合懲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和《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兩部司法解釋,并聯合相關部門,對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被采取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限乘飛機、高鐵,限制住宿星級酒店等措施。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萬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二者在適用條件、采取的具體措施和退出機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規定中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失信懲戒,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圍廣、比較嚴厲;限制消費,只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九項高消費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是,對于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的六種納入失信的情形時,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頑瘴痼疾,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為了鞏固教育整頓成果,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這次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中又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進一步強調,執行干警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對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
                                   
                                  二是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時間,規定了情況緊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解除時限。還明確了失信懲戒適用中的信用修復問題,并探索實行寬限期制度,進一步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訂“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失信懲戒、限制消費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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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專注不良資產

                                  投稿法規稽察部 黃星

                                  編輯綜合管理部 肖昱

                                  審核綜合管理部 徐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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